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

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法定代表人:郑夏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20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涉及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等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现将(2020)闽0121执2205号执行一案并入(2020)闽0121执2213号案件合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将该案并入(2020)闽0121执2213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经华

执行员  唐闽蜀

执行员  林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乐航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