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
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法定代表人:郑夏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20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涉及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等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现将(2020)闽0121执2205号执行一案并入(2020)闽0121执2213号案件合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将该案并入(2020)闽0121执2213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经华
执行员 唐闽蜀
执行员 林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乐航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