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2民终204号
上诉人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美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峰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昆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齐美合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准许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3,571.1元,减半收取6,785.55元,由上诉人新疆齐美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立宾审判员严曦审判员*******
法官助理*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