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号东方**酒店28楼2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铁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众诚铁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众诚铁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众诚铁保公司缴纳1,457.56元,减半收取728.78元,由上诉人众诚铁保公司负担;上诉人**缴纳662.03元,减半收取331.0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众诚铁保公司多交的728.78元、上诉人**多交的331.0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蓉
审 判 员 阿瓦古力·***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