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5号11层105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21)第71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850元(其中本金68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