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8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95384.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费283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