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委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2]第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3316.60元(含执行费29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浩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