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905号
原告:**来,男,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原告**来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就其劳动争议因需另行向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