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4月24日出生,住所地***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9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9,726.95元(含执行费1,096.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