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住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住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住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5795.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10.9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完毕。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
审判员 麦祖义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凌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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