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3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0540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该银行账户。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大众汽车牌(车牌号:×××)及奥迪牌(车牌号:×××)车各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新疆缘祺纺织有限公司做担保,经本院核实,新疆缘祺纺织有限公司在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债权5000余万元,本案已冻结该债权。除以上暂未能处置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05400.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905400.50元。执行费31454元未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一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