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62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鲁达国际商住小区写字间**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