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191号
申请执行人:**于,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80号**国际商住小区写字楼2号楼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与被执行人***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80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3,670.2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0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