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1264号
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红叶宾馆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7225454Q。
法定代表人:白江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与沈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303660T。
法定代表人:张星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洛阳怀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