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99号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北街交汇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庆杰,行长。
被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经开区昆明路与沈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星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东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杨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朋,总经理。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东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以该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东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