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784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北段阜丰时代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17650123。
法定代表人:张鲁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房伟,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彭振玲,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与沈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303660T。
法定代表人:张星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芳、房伟、彭振玲、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因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临沂圣福源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霖经贸有限公司重整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确定申请执行人临沂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的具体金额,因此本案也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李桂芳、房伟、彭振玲、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事项不明确,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9)鲁1302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桂芳、房伟、彭振玲、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