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828号之二
申请人:谭承朋,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二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133W。
法定代表人:杨英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城城,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承朋诉被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38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16×××95账户中的存款40万元。谭承朋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承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16×××95账户中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向青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