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828号
申请人:谭承朋,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英灿,董事长。
原告谭承朋诉被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承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谭承朋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承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16×××95账户中的存款4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谭承朋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谭承朋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向青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