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82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133W。
法定代表人:杨英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城城,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7860441E4-1。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诉被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为3391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向青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