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

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与潍坊盛远建材有限公司、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6民初263号
原告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盛远建材有限公司、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作出(2019)鲁078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鲁07民终6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078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立案,原告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8元,减半收取6414元,由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成林 人民陪审员  张敬海 人民陪审员  刘宗良
书 记 员  夏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