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

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潍坊盛远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民终6033号
上诉人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盛远建材有限公司、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两被上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丰泉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8.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 义 审判员 陈秀丽 审判员 宫 磊
书记员 李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