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591民初1633号
原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诉被告东营拉森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森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城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艺、李佳如,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路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华碧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被采信;二、如采信,涉案道路修补的费用由谁承担,金额为多少;三、鉴定费由谁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拉森公司及华腾公司主张华碧公司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非司法鉴定报告,对鉴定内容也不认可。本院认为,该鉴定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取样时委托人及争议双方相关人员在现场,且申请了鉴定人员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报告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华碧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效力,拉森公司及华腾公司主张鉴定程序违法,对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不认可,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华亚公司主张的返工费,即为维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华腾公司和拉森公司向华亚公司出具的债权转移的证明中记载,原与华亚公司签订的华亚公司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所签订其所有合同事宜均由拉森公司履行职责,应系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根据鉴定报告,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需要102194.27元,拉森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合同的义务,故华亚公司要求拉森工程支付102194.2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华亚公司尚欠拉森公司质保金36872.7元未付,应予扣减,拉森公司应支付华亚公司的金额为65321.57元。拉森公司关于其不承担维修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鉴定费15.5万元,系华亚公司为了明确其损失情况而支持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拉森公司承担。拉森公司及华腾公司对鉴定费用数额不认可,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2日,华亚公司(甲方)与华腾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10892㎡),金额为64万元,包括所有工人、机械费(如附工料明细表),如有漏填、漏报等事项,乙方将不得要求甲方追加工程款;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留存总价5%为保固金,工程保固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甲方需向乙方支付5%保固金;施工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建工程相关规范及标准,并满足山东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保固保证要求乙方应签具工程保固书,保固期限自甲方通知乙方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起算1年,属施工质量问题在保固期内乙方负责技术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呈准,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之保固金,待保固期限到期且工程未有缺陷,乙方才可向甲方提出付款要求。对已完工的道路及围墙,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固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双方还对具体的施工内容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0月,华亚公司(甲方)与华腾公司(乙方)签订华亚公司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合约书补充协议,载明因部分路面延伸及需求修复,现超出原有面积(超出范围:宿舍楼东侧道路、原料仓库东侧道路及向南、北延伸道路)。根据现实际修复面积测量,超出原预算面积2039.3㎡(95806.3元),共计修复面积为12931.3㎡。途径路面井盖高度需提升计28个(4200元),新开雨水篦子井2个(520元),共计追加金额100526.3元,追加至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一并付款;并对追加的施工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0日,华腾公司与拉森公司向华亚公司出具关于华亚公司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债权转移的证明,载明因公司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原华腾公司所有债权及职权均由拉森公司接管。原与华亚公司签订的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所签订其所有合同事宜均由拉森公司履行职责。原华腾公司与华亚公司所有工程款债权,均转移至拉森公司。其所有工程款项均由拉森公司接收,并承担华亚公司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所有质保责任,并在质保期满后,向华亚公司索取剩余质保金。华腾公司与华亚公司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此证明属实,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拉森公司承担。
经华亚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碧公司对涉案工程中使用的沥青混凝土的粗骨料有无杂质、沥青含量、油石比及矿料级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9日,华碧公司作出沪华碧[2019]质鉴字第306号沥青混凝土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中使用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内部含有泥土杂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油石比,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由于未收到涉案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矿料级配具体类型的相关资料,故不对涉案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级配进行判定。华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85000元。
经华亚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道路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2019年12月30日,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9]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修复鉴定评估意见。华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0元。
经华亚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道路修补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20年3月23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鲁造咨(鉴)字[2020]第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鉴定,华亚公司厂区中心道路修补工程,工程造价为102194.27元。华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
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37453.9元,华亚公司已经向拉森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81.2元,剩余36872.7元质保金未付。
被告东营拉森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维修费65321.57元、鉴定费155000元,共计22032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为2579元,由原告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东营拉森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220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树梅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