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首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图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NRUSSELLQUAREND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图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焰
代理审判员*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