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栗田(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1790号
原告: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工业区A06-8。
法定代表人:山家伸吾。
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2、3号楼地下一层A167。
法定代表人:牛庆中。
原告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