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栗田(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鞍钢某某(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974号
原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2、3号楼地下一层A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3602917N。
法定代表人:牛庆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区A0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8661847X7。
法定代表人:聂常生。
原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月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俊彦
书 记 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