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栗田(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

鞍钢某某(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1343号
鞍钢**(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2020)陕0122民初32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鞍钢**(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245.83元,其中174725.83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520元,已上交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0)陕012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