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56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敏,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利民兴百货商行),公民身份号码440************332。
被告:东莞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4。
法定代表人:田某1。
第三人:南海开发大学(南海成人学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81N。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海开发大学(南海成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95元,财产保全费2024.63元,合计793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道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