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23民初3887号 原告: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银门街2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以被告***缴纳了拖欠工程款、利息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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