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681号
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凤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后献,机构代码:91341126764760544H。
授权委托人;李世成,凤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授权委托人;巨存方,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凤阳县宏碁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37岁,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机构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余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余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胡之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