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124号
申请人:济宁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WR4M50X,住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郭庄村(城前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彦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05285368E,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
法定代表人:苏至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宁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宫同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慧
书 记 员 郭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