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465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0528536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于2021年8月20日以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受理费37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