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465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0528536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于2021年8月20日以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受理费37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