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369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世全大厦2梯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0528536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