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金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369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世全大厦2梯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0528536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