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2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徐继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冻结了**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秋媚
审判员 游绍平
审判员 郭益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阔钫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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