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浩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2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徐继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冻结了**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远浩生态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秋媚
审判员  游绍平
审判员  郭益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阔钫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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