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源密封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34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清河县三羊西街。
被执行人: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案款5.0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栋
审判员  郭玉松
审判员  刘庆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