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凯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原***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5民初6011号
原告:******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原***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之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因借款抵押的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39726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及于主债权、利息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查封保全了被告名下房产,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裁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原告签订《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朝阳路68号40栋1单元604号,产权号为: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0039726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做担保,同时到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了:鲁(2019)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12725号抵押权登记备案,因此,原告依法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民间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1.35%;为确保原告的借款如期偿还,被告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黄岛区,建筑面积65.34平方米的合法房产权证字号:[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0039726号]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9日,实际抵押额为30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等);如被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同日,原、被告双方至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权证:鲁(2019)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12725号,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为原告,义务人为被告,债权金额为300000元。
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300000元,因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405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其中一笔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9月16日;一笔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1月23日;一笔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原告曾用名为***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变更情况、民事判决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现被告未按照本院(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在本院(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黄岛区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20)鲁070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计23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陈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辛
书 记 员  刘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