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610号之二
申请人:***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乐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扣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6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撤回了本案起诉,因此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