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702号
原告:***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凤恬路。
法定代表人:刘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帅,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华。
被告:苏州凤凰膳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凤凰生活广场2幢金谷路15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
被告:张国兵,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祥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凤凰膳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之源公司)、张国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远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价款252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至2021.7.31暂计1060920.02元);2.判令被告膳之源公司、张国兵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暂计3586920.0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原、被告各方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凤凰生活广场三套商铺,分别是6栋313室(77万元)、6栋315室(78.6万元)、8栋315室(97万元),合计总房款为252.6万元。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凤凰城乡公司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房价款足额支付给原告,膳之源公司、张国兵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事后根据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的指令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将上述三套商铺的产权登记至张炳梅、吴翠华、陈爱文名下。但被告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房价款,被告膳之源公司、张国兵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多经催告未果。故现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膳之源公司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苏州膳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苏州凤凰膳之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故远祥公司以苏州凤凰膳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有误,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