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55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5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