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创业大厦**区**层第**单元。
法定代表人:艾汉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沧州市中天门窗工程有限。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驾校北(**里庄东村)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秉华
审 判 员 郭亚宁
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