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靖烨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沧州金泽供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沧州靖烨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791号
原告:沧州金泽供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团结小区**-3-303。
法定代表人:赵德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科技园**楼**104场地
法定代表人:吴生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金泽供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沧州金泽供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金泽供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