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立逸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816号
原告: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庆,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立逸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与兴隆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程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立逸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由原告陕西祥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