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阜宁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住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蔡成荣。
被执行人:阜宁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嵇敏。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阜宁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债务人欠债较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阎 萍
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
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