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986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未名创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3元,减半收取为3167元,由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曾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