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8450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治
代书记员 王瑜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