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538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4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社区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花好月圆74幢1**17层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51813143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项下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