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401-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后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不予准许。但其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