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8888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l号14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世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路交叉口西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L582F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世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对方付清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