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979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NHDH53。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9636764N。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经理。
申请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29991.6元以内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991.6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