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978号
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618。
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
被告:天津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南路111号B区印力中心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谢超。
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