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618。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49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991.6元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991.6元或等额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