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8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618。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979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991.6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991.6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